1、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2 项。
(资料图)
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2019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为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申请文件显示,自2020年8月至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次多人发生变更。现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系2021年7月新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3〕5号
关于终止对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3年1月6日,你公司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9日
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宇科技”)为一家专业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为下游医药、农药等应用领域提供高质量的精细化工产品。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侧链、酰氯和胺化物。侧链、酰氯是合成沙拉沙星、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抗菌药的医药中间体,也是制备胺化物的重要原料;侧链还是制备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喹诺酮类抗菌药的医药中间体,以及制备吡唑酰胺类新型杀菌剂的农药中间体;胺化物是合成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喹诺酮类抗菌药的医药中间体。喹诺酮类抗菌药是用于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的广谱、高效、低毒性的化学合成药,在临床和动物保健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可用于治疗或预防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骨关节及软组织等感染。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及董秘吴玉飞直接持有发行人 70.985%的股份,并通过宇众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3.51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84.50%的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玉飞,董事长,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高中学历。1999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职于通达化工(现更名为同诚商贸),担任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职于通达化工(现更名为同诚商贸),担任监事;200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职于飞宇有限,先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021 年 4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刘哲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特许金融分析师。2016 年 5月至 2021 年 7 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审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职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项目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财务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度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薪酬的情况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00%,预计融资4.3799亿元,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将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建设: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产品为合成喹诺酮类抗菌药的重要中间体,因下游市场的客户较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8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采用直销模式与贸易商模式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前五大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台州富祥、京新药业、浙江国邦、中化医药和朗华制药等;其中台州富祥和中化医药为主要贸易商,终端客户为印度 Aarti、印度 Sreepathi 等国外喹诺酮类原料药厂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具体情况(合并口径)如下: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合并口径)如下:问题 1.关于创业板定位申请文件显示:(1)2019-2021 年,发行人实现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分别为 2,957.45 万元、3,457.14 万元、5,211.69 万元。经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确认,2021 年公司胺化物按销售数量统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为 41%。(2)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2 项,2019-2021 年研发费用分别 1,274.03 万元、1,413.01 万元、1,690.84 万元,合计 4,377.88 万元,研发费用主要构成为直接材料和职工薪酬。(3)发行人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形成 7 项核心技术。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游药物的市场容量及发展趋势、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及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期后业绩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成长性。 (2)说明 2 项发明专利及 7 项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和技术来源,认定核心技术的标准及准确性、上述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行业通用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和技术特点,说明发行人技术的先进性具体体现,是否存在被替代、淘汰的风险。 (3)说明发行人在研项目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性,相关研发投入和研发机制安排能否保障发行人紧跟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行人是否具备能够保持持续技术优势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4)说明发行人研发活动的主要过程、研发用材料的领用情况、研发费用中材料费、职工薪酬等及与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研发用材料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如何区分、研发活动是否与生产活动共享设备,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分摊与结转方式,相关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5)结合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构成、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履历、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能力、技术创新性与先进性、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与市场潜力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并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及成长性特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关于两高核查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4)说明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和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8)说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产品属于《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要求;如产品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9)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发行人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0)说明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所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声明:本公众号致力于好文推送(欢迎投稿),本篇文章(含图)不涉及任何商业合作,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分享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请勿依照本订阅号中的信息自行进行投资操作,若不当使用相关信息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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