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而设立的法规落地了。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化妆网络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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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购化妆品已经成为化妆品经营的主要渠道。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2022年中国消费者化妆品信息渠道调查中,64.2%的消费者表示会在电商平台获取信息。可见,电商渠道不仅是各大化妆品品牌必争的关键阵地,也是消费者进行购物决策的重要指导。
然而,网络经营化妆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灾区。近年来,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网络经营化妆品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均显著高于传统销售渠道。
一项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在2022年发起的调查显示,2005名受访者当中,46.5%的人在网购过程中买到过假货,27.2%的受访者不清楚买到的是否为正品。其中,护肤品/彩妆被指假货更为常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根据化妆品商供应在国内互联网上销售的总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比,大约两成以上的化妆品是假货。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均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位法相关规定,研究适用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实际上,除了国家发布规范性法规,各大电商平台自身也在积极规范平台管理。据悉,在过去一年里,主流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抖音、快手以及小红书等,纷纷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细则。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方的内部质管理量要求前所未有地加强,未来对于平台经营者的检查,其深度(质量)、密度(频率)都会更高。其实,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也是化妆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明确平台管理责任
办法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并对电商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办法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
办法对各项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压实平台管理责任。比如,明确重大线索转送制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季度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处置情况。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细化了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信息展示、风险控制、召回要求、贮存运输等义务。比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要求,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职权、行政处罚管辖权、网络抽样检验、证据采用、网络经营监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办法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平台对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在化妆品网络监管中的作用和优势。同时,着力构建平台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强化监管部门与平台的沟通和协作。
突出源头治理,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明确,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及时制止,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突出问题导向,解决虚假宣传等网络经营监管瓶颈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突出监管协同,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办法对监管部门之间协助调查、线索通报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平台住所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等监管部门在化妆品网络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此外,办法坚持“以网治网”的管理思路,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
专家表示,化妆品行业是一个跟“美”密切相关的行业,只有商家诚信经营、平台治理精准高效、政府监管到位有力,政府监管与平台治理相结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才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守护这份“美丽经济”。(文言)
聚焦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或者收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信息通报等方式,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其中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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